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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共同買房「眉角」多,結婚之前就分手了該怎麼辦?

瑞昱與亦菁是情侶前分一對情侶,他們交往三年多已經論及婚嫁,共同有一次亦菁提議買房住在一起。買房眉角麼辦於是多結他們各跟父母親要了一筆錢當頭期款,買了一間40坪、手該1200萬的情侶前分房子。不過房貸都是共同瑞昱在繳,他們就住在一起了。買房眉角麼辦

沒想到生活在一起後,多結發現彼此在活習慣、手該用錢觀念等差距蠻大的情侶前分。後來討論到婚事的共同時候,婚禮的買房眉角麼辦開銷變成壓垮他們感情最後一根稻草:瑞昱希望簡單節省一些,婚禮不要花太多錢;亦菁認為人生只有一次應該留個美好回憶,多結不要什麼都要省、手該錢再賺就有。

於是最後他們分手了,由於房子登記在亦菁名下,但是是用瑞昱的名字去辦的貸款,這下子他們面臨一個難題:房子要不要賣掉? 如果不賣掉,亦菁把房子移轉回去給瑞昱,聽說還有土贈稅與贈與稅等等問題?

情侶也許你們會一起做投資,買股票、基金等,這些都比較簡單,如果分手把投資贖回或賣出,收到的錢再分就好。舉例如果是婚前一起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是都是男方在繳錢,可能會有二種結果:

1. 兩個人結婚了

如果是婚前買房例如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是都是男方在繳錢,婚後這個買的房子算是女方的婚前財產,它算是結婚之後的婚後財產,因此它也不會列入剩餘財產請求權範圍 。

我們的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財產,有分婚前財產、婚後財產,而請求權申請都是以婚後財產為請求權的範圍。意思是說: 例如婚前買房錢主要是男方出的,但是登記在女朋友名下,即使結婚了(除非雙方協議好),否則離婚時男方也無法藉由剩餘財產請求權分到房子的任何價值。因為情侶兩人在婚前買的房子,若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就屬於個人特有財產,即使結婚後,也不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

不過如果是婚後才買的房子,即使只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婚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人,不需經另一半同意可以賣掉房子,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婚後財產,另一半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分配。

2. 結婚之前就分手了

如果只是情侶關係沒結婚,彼此是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的:沒有法律地位及保障,這時可以做的是:

  • 請對方返還房子

土地法第43條有此規定: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另外依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故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依法享有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利。如果雙方確實有借名登記之事實而女方也願意返還不動產所有權者。這時雙方可以用贈與或買賣等原因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這個叫: 合意返還。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 打官司訴請法院判決返還

如果雙方談不攏無法和平解決,最後只能對簿公堂,循司法途徑訴請登記名義人(出名人)返還該不動產。情侶購屋糾紛最常見的是男方出錢登記女方名字,分手時女方認定贈與,男方堅持是借名登記,因此鬧上法院。

借名登記是什麼? 就是雙方有簽訂借名登記契約約定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人」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出名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借名登記契約範本內容如下:

借名登記契約書

茲因乙方同意甲方借用乙方名義,登記下列不動產產權,雙方成立契約條款如下:

一、不動產標的:(詳細產權及權利範圍依地政事務所登記簿為準)

1.土地:

2.房屋:

二、契約期間:自不動產產權登記於乙方名下之日起,至甲方處分或請求返還該不動產產權並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止。

三、甲方為前揭不動產實際擁有人,乙方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管理權及使用權。
………………………………(部分省略)

立契約書人

借名人(甲方): 出名人(乙方):

意思是說舉例男方出錢買房登記在女友名下,但是雙方有簽下一份借名登記契約,不過即使有這份契約的存在,訴請法院判決時男方還是要負舉證責任。

因此男方要提出證明: 如借名契約,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或貸款的證明、相關保險費用、裝潢費用、代書費、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等證明文件,或長期居住該房地等事實,或是房地出租等證明。

男方也可以舉證,當初係以結婚為前提而贈與,屬於民法第979條之一規定的附條件贈與。當女方不履行婚約,就等同條件解除,就沒理由持有該被贈的禮品。

民法第979-1條: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這時既然有借名契約的存在,因此首先要做的是終止借名契約,這時可以依民法第549條第一項規定,先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再依第541條第二項請求將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民法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民法第549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所以情侶婚前買房,保險一點的是再請律師寫一份借名登記契約,契約中載明實際付款人及所有權人,並清楚表明雙方因為協議關係,而暫時將房子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如上述借名登記契約範本內容中所陳述的。這可以避免將來感情生變時,房子拿不回來,因為對方可能會認為房子是合意贈與給她(他)的。

情侶婚前買房,出資方面可能有兩種狀況

1. 雙方共同出錢購買

房子最好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並在契約書上載明雙方出資比率,萬一以後分手,雙方才能以契約主張,分配不動產持有比率。不過要注意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若不動產所有權超過2/3的人,則有權利自行處分其不動產,因此情侶合資買房要避免一方持有權利範圍超過2/3,以免產生未經對方同意就擅自賣屋的糾紛。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一方出錢購買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除了前面所說的借名登記外,你還可以善用抵押權設定與預告登記:

  • 抵押權設定

利用房地產向債權人或銀行借款時,在雙方成立借款合約時,為了保障債權,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將房地產透過地政司設定房地產產抵押權登記。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實行抵押權。也就是說,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可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所以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拿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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