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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國中生遭同學持刀割頸命危,律師分析過失致死和殺人差別:青少年若認罪可能判10年

2023/12/25 23:30更新:兇器為彈簧刀,新北非美工刀。國中割頸過失

新北市一所高中的生遭少年附設國中部今(25日)中午發生凶殺案,1名國中男生遭到隔壁班的同學男同學持刀刺傷後命危。

由於兩人是持刀都未滿18歲的青少年,根據律師分析,命危持刀傷人的律師同學可能會以殺人罪偵辦,且因殺人為5年以上的分析重罪,不會只在少年法庭偵查審理,致死罪會由檢察官調查。和殺不過由於未成年,人差若認也不至於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別青也涉入案件的判年女同學則有可能會因教唆行為成為教唆犯,面臨相同的新北法律刑責。

根據媒體報導,國中割頸過失起因為傷者的隔壁班女同學到班上找人,傷者嗆女同學「妳不是我們班的」並要求離開教室,女同學心生不滿,找來班上另名男同學助陣,雙方爭吵演變成拉扯衝突,隔壁班男同學拿出彈簧刀,傷者的胸部和頸部都在衝突中遭刺傷,倒地血流不止,遭緊急送醫並且裝上葉克膜急救,目前狀況未知。

新北市教育局和學校都指出,經初步了解,是中午下課時間學生偶發衝突事件,兩人互不認識,老師雖在場但來不及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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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爭點:過失致死或殺人罪?

殺人為故意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出於故意而殺人且致人於死」,然殺人動機、目的及方法則無限制。但若行為人未盡注意義務或抱持僥倖心態,導致有死亡結果發生,為「過失致死罪」,刑責相較於殺人罪來的輕許多,構成要件是「行為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

律師陳孝賢指出,過失致死罪常見於車禍,因為駕駛不當、行車時未注意導致死亡。而持武器主動攻擊他人的行為,可能通常都至少有「不確定故意」,檢方應該比較可能朝殺人罪方向偵辦。

但陳孝賢也強調,還是要看「刺殺」行為在當下如何發生、現場的情況和時序,以及後續法醫相驗後確認死因才能更明確。假如一開始雙方是在爭吵,隔壁班的男同學拿出刀後,只是胡亂揮舞、為了威嚇對方,或是在兩人拉扯推擠時,不小心揮到脖子或是臉手,那也可能會是過失致死,但假如一拿出刀就直接往對方的要害刺殺,造成對方當場大量流血而導致死亡,就比較可能是殺人罪。

而殺人罪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的罪行,過失致死則是5年以下的罪行,兩者差距非常大。

青少年殺人可以減刑嗎?

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行為觸犯《刑法》,有兩種不同的走向,一種是罪行較輕微者,會在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犯的少年給予一定的保護處分,如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甚至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少年行為時已滿14歲,且觸犯的是像殺人這種最輕本刑在5年以上的罪名,那他就會被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偵查。陳孝賢指出,依照本次案件為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且罪行嚴重,應該不會在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會到地方檢察署進行偵查,後續還是要進入少年法院的審判程序,會更為嚴謹且更重視處罰的部分。

後續在判刑時,則會考量相關的量刑因子,包括男同學的品行、生活經驗、犯後態度包括是否有道歉、有悔意,以及有無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等。陳孝賢認為,通常在「認罪」的狀況下,且考量是少年、初犯、過去無不良紀錄等,可能判處最低刑度10年。假如有特殊的理由認為符合《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法官會再考量是否要減輕。

23:30更新: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持刀的男同學過去曾因傷害等案,在少年法庭受審,最近也剛從少年觀護所出來,也曾有攜帶刀械上學被師長發現的紀錄。

假如少年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如果有顯然值得憐憫或寬恕的情形,依照《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仍然過重時,法院可以免除其刑至三分之一,並且施以相關處分例如保護管束加上勞動服務,或是安置輔導,要求少年接受感化教育。

雖然殺人罪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但是依據《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不管犯案手段多麼兇殘,行為時未滿18歲,就不得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

少年刑事案件處理流程Photo Credit: 司法院

女同學可能因「教唆行為」成共犯嗎?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動手的男同學本來不在紛爭當中,而是被女同學找來幫忙「嗆聲」後犯下此罪行,一開始被傷者嗆的女同學,可能會成為「教唆犯」。

教唆指的是「惹起」他人的犯罪想法,也就是讓一個原本無意犯罪的人產生犯罪的想法。教唆行為指的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手段,基本上教唆行為的方式並無限制,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教唆的內容須特定,簡單來說就是必須教唆他人去犯「特定」的罪。另外主觀上具備「教唆故意」和「教唆構成要件既遂故意」雙重故意。

舉例來說,女同學假如說出「殺了他」、「拿刀捅他」這類的話,且也懷有殺害被害者的意圖,才會構成教唆罪,假如他只是要求男同學「給他一點教訓」、「來幫忙嗆聲吵架」、「嚇嚇對方」,就不構成教唆行為。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案件中,實際從事犯罪行為的人(也就是被教唆者)是正犯,而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者是「教唆犯」,客觀上教唆犯未親自犯罪,但仍透過教唆行為使一個原無犯罪意思的人去犯罪,仍創造出犯罪,再加上教唆犯具有主觀犯罪意思,因此有加以處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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