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点赞、假好评、假交易 福建曝光一批网络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3年以来,假点假交建曝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赞假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好评严厉打击各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易福共查处1600余件网络市场违法案件,光批有效促进福建省网络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网络违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市场引导广大网络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典型12月18日,案例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网络市场违法典型案例。假点假交建曝 虚构交易上百次 鑫东敏贸易公司被罚 5月10日,赞假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鑫东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好评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淘宝平台网店经营过程中虚构交易。易福经查,光批今年2月起,网络违法当事人请“刷手”购买当事人网店“木忆人生企业店”中需要虚构交易的商品,以代发小礼品来替代购买商品的发货。待交易完成后,“刷手”再上传当事人提供的评价图片进行实质内容好评或默认好评。2023年2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淘宝平台网店订单数1029条,其中124条为虚构交易的不真实订单。 福建鑫东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交易记录、编造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组织微信群成员虚假评论点赞 陈某某被罚 3月1日,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公安局移送的关于陈某某非法经营的材料,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续从其他群接收他人发出的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相关链接和评论点赞要求(个别链接没附评论点赞要求),在自行组建的微信群内通过发送0.4元/单、0.25元/单的群红包等方式,要求领到群红包的群成员对上述链接中的内容(包括品牌汽车宣传、品牌时装宣传、明星动态及自拍、电影预告、品牌化妆品宣传、电视剧宣传、品牌手机宣传、游戏宣传等)进行好评、点赞。之后,当事人与他人按0.45元/单、0.3元/单等方式进行结算,从中获取0.05元/单等利润,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陈某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微信群内组织群成员对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用户发布的链接信息,通过发送红包等方式诱导群成员对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好评、点赞,进而提升关联产品或服务的搜索排名和信任值,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岩市长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要求消费者“好评返现”嘉讯贸易公司被罚 8月31日,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宁德市嘉讯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5月底,当事人开始在网店“公牛嘉讯专卖店”上架了17个链接销售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产品。在当事人运营电脑与消费者的交易聊天记录中发现其存在要求消费者“好评返现”的行为,涉及返现金额3072元。 宁德市嘉讯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好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价的真实性,构成对销售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宁德市柘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销售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 春昇信息科技公司被罚 2月28日,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监测线索,对福建春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一家网购平台网店销售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松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将17斤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松茸”通过当事人网店“春昇生鲜专营店”全部售出,销售单价499元/斤,合计销售金额8483元,违法所得共计8483元。 福建春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83元的行政处罚。 一经充值不得退款 对称美学网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被罚 8月8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晋江市对称美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自今年5月起在其“对称美学网”官方网站的“美学网服务协议”第3.4条中,注明“对于未产生的服务行为,雇主一经充值,不得退款,美学将根据结算机制,结算至雇主后台余额,但可以使用余额进行再次雇佣或更换平台内其他服务消耗使用”。 晋江市对称美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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