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不挪车将人打伤 赔款8万还被法院判刑
导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男拒不断上升,因停车位紧张引发的不挪纠纷时有发生。纠纷虽小,人打但依然要冷静处理。伤赔仁寿县一男子...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款万不断上升,因停车位紧张引发的还被纠纷时有发生。纠纷虽小,法院但依然要冷静处理。判刑仁寿县一男子,男拒因被要求挪车与人争吵并将人打伤,不挪赔款8万还被法院判处刑罚。人打逞一时之快,伤赔悔之晚矣。款万近日,还被记者从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停车纠纷引发的法院故意伤害罪案件。 庭审现场 2021年11月14日,晚上9时许,辜某某开车到仁寿城区一小区看望朋友。辜某某并非该小区业主,无固定停车位,进入地下停车场后,因找不到空车位,他将车停在过道上,便到朋友家休息。 晚10时许,小区物业人员电话联系辜某某下楼挪车。辜某某到地下停车场后,认为自己的车并没有挡住其他车辆通行,拒不挪车,并辱骂物业人员。 路过的小区业主刘某及其母亲舒某某看不过眼,指责辜某某不该乱停乱放车辆。 辜某某停车点简略示意图 因语言过激,双方争吵逐渐激烈,从些许拉扯,演变成肢体冲突。 晚10时40许,被打伤的刘某报警,称自己和母亲因停车纠纷被打伤,并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鉴定,刘某受二级轻伤、舒某某受轻微伤。 11月23日,辜某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了其殴打刘某、舒某某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辜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舒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眉山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罪案件。法庭上,辜某某对自己打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陈述,下来挪车后觉得物业喊挪车,以及刘某、舒某某说话的语气不好,心里有气,自己并不是故意引起纠纷。 法院根据被告人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 “停车本来是再平常不过的小事,最终因逞一时之快,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案件承办法官彭冬梅说,“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这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心平气和,该挪车就挪车,冲突就不会发生。教训是深刻的,每个人在日常的生活中都应当遵纪守法,遇事冷静对待。但愿市民都能够从此案中吸取教训。”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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