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一对新人婚礼结束后,竟把他告上了法庭!
婚礼录像意外损毁 去年11月15日,海宁的人婚小俊(化名)和小洁(化名)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摄像师顾某(化名)担任婚礼全程摄像,礼结报酬是束后1200元。因为是竟把熟人介绍,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告上服务合同。 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中,婚礼办得很成功。海宁作为摄像师,对新顾某用镜头记录下了新人的人婚甜蜜时刻。 ▲图片来源于网络 蜜月过后,小俊找顾某讨要婚礼录像,束后谁知道,竟把意外发生了!告上 顾某称因为摄像机内存卡损坏,结婚录像资料全部丢失!他想了很多办法,还特地跑到杭州找专家修复,但是都没有办法恢复这些录像资料。 一纸诉状将摄像师告上法庭 婚礼录像的损毁,成了新人最大的遗憾。 小俊多次找到顾某协商赔偿事宜,顾某只同意退还之前收取的1200元报酬,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赔偿款。 无奈之下,小俊和小洁一纸诉状将顾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服务费1200元,另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被告是怎么说的? 海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方和被告方各执一词。 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合同,自己纯粹是因为熟人介绍才接下这单业务,更多的是帮忙性质。而且内存卡损坏不是有意为之,事后自己四处找技术人员修复,已经尽到了责任。婚礼录像损毁是谁都不想的,自己同意退还服务费,但不应该再额外赔偿。 精神损失定价几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对新人与顾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顾某为新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而且收取了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因此,原、被告都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也就是说,顾某理应向小俊和小洁交付婚礼录像。 作为服务提供方,顾某应当确保摄影器材能够正常拍摄及储存资料,现在因为内存卡损坏而导致婚礼录像损毁,无法按约定交付录像,顾某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摄像师拍摄的婚礼影像资料,对新人来说具有特定纪念意义,而且婚礼过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复和再现,所以由于摄像师的疏忽造成婚礼现场不能再现,确实给新人造成了终生遗憾,摄像师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海宁法院 通讯员:海萱 编辑:姚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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