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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一周年受理案件1787件

  2017年9月30日,青岛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知识周年是产权成立全国16个按独立模式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庭之一。一年来,法庭法庭受理案件1787件,受理其中跨区域技术类案件294件。案件法庭坚持“司法主导、青岛严格保护、知识周年分类施策、产权成立比例协调”的法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实施精品审判工程,受理努力将类型新颖、案件社会影响大、青岛疑难复杂的知识周年案件办成在全社会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斯凯杰美国公司(以下简称斯凯杰公司)系“SKECHERS”“斯凯奇”“ ”“ ”“ ”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产权成立权利人。2016年初,斯凯杰公司在全国多家商场发现华莎利(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莎利公司)、斯凯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奇公司)经营的“SKEWRONS”门店内销售的鞋类商品上标有与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S”商标等标识,同时还在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相同的“斯凯奇”文字。斯凯杰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其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侵权之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同时,斯凯奇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斯凯奇”字号更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之故意,其字号在实际使用中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实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斯凯杰公司要求两公司及鞋类的生产厂家——晋江市某鞋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鞋底、鞋跟、鞋侧帮处印有的“S”标识与斯凯杰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在构图、造型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斯凯杰公司享有的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来看,极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标价签的品名中含有“斯凯奇速跑”字样,其销货小票“品名及规格”中写有“斯凯奇速跑鞋”或“斯凯奇鞋”字样,其中的“斯凯奇”标识与斯凯杰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相同,且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同时还侵犯了斯凯杰公司享有“斯凯奇”注册商标专用权。

  斯凯杰公司的“斯凯奇”注册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斯凯奇公司将与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斯凯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斯凯杰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误认为同一市场主体的产品,损害了斯凯杰公司对“斯凯奇”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依法应承担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该鞋业公司生产、华莎利公司销售标有“斯凯奇公司”字样鞋子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典型意义:

  商标权为弹性权利,注册商标知名度越高,法律给予其的保护范围也就越为宽泛。因此,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应予以合理避让,避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极易构成侵权。

  该案中,斯凯杰公司的斯凯奇品牌早在2007年即进入中国开展商业活动,在中国一直以“斯凯奇”指代并宣传自身,其通过遍布全国的上千家斯凯奇营销网络以及长期的广告宣传和各类重大体育、户外运动等赞助活动,使得“斯凯奇”系列品牌已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给予其强度较大的保护。

  华莎利公司明知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但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仅不进行合理避让,相反,其在使用过程中故意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靠近;斯凯奇公司也在明知“斯凯奇”已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斯凯奇公司,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其主观上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被告该鞋业公司为专门的鞋类生产商,作为同行业的生产者,其理应知道“斯凯奇”品牌在业内的知名度,但却仍接受委托生产侵权产品,其主观恶意也较为明显。

  因此,该案中,法院考虑到三被告的主观恶意较大、侵权行为的范围较广,并同时考虑到原告斯凯杰公司品牌的知名度高,最终确定三被告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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