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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母分屍案判無期徒刑定讞,精神鑑定長期思覺失調症卻不能減刑,律師分析原因

新竹一名朱姓男子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殺母思覺失調母親安排他入住機構,分屍分析並對其生活諸多干涉,案判導致朱男心生怨恨,無期2021年5月開始準備犯案工具,徒刑9月5日持刀殺母並肢解屍體、定讞丟到垃圾箱。精神鑑定減刑法院認為朱男雖有精障,長期但不符減刑條件,症卻一、律師二審均判無期徒刑;朱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原因無期徒刑定讞。殺母思覺失調處理精障案件經驗豐富的分屍分析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薛煒育表示,精神鑑定報告確定患有疾病不一定可以減刑,案判「案發時的無期責任能力」才是法官評估能否減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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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抗辯無效:案發後還想隱匿犯罪,可見具有責任能力

一、二審期間,辯護律師以「防衛行為」、「情堪憫恕」和「精神障礙抗辯」替朱男爭取減刑。律師指出,朱男在案發前5年就被診斷出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治療,且曾被強制送醫。案發前自安養機構返家,並未按時服藥,可能因此發病,導致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不過法官並不採信。二審判決指出,朱男認為母親侵害他的權利、心懷怨恨,相信殺死母親就可獲得自由,離開安養機構、按己意花錢、交女友、成家立業,這樣的殺人動機有邏輯推演,並非精神疾病引發不可控因素或認知錯亂。此外,案發當下朱男心智並無扭曲,也沒有精神障礙症狀導致行為失控。

判決指出,在案發前數個月,朱男就出現幻聽、幻覺,並萌生殺母念頭,卻沒有立刻動手,可見朱男可以忍耐、延遲殺人衝動,也不是受幻聽、幻覺影響而殺人。法官認為,朱男曾有多次殺母念頭,過去都能控制,不可能在案發當日突然無法控制。另一法官則認為,朱男長期生病導致智識能力降低,但動手殺母時仍可理解自身行為的意義。

判決也指出,朱男被發現時,一開始對警察謊稱「在殺豬」,後來發現瞞不住才承認殺人,並企圖毀屍滅跡。由此可見,朱男在案發時可以理解殺人是違法的,知道將受司法審判,顯見其辨識能力未因思覺失調症而喪失或顯著降低。二審判決朱男依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辯護律師表示,二審判決就可減刑的條件都提出對朱男不利的陳述,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應重新調查釐清。不過案經上訴到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二審判決理由正當,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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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法官會審酌多項證據,精神鑑定結論只是建議

處理精神障礙案件經驗豐富的法扶律師薛煒育指出,此案被告在犯案後毀屍滅跡,這種「隱匿犯罪」的行為,應該是法官認為其辨識能力沒有顯著降低的關鍵,不是有精神鑑定報告就能減刑。

薛煒育解釋,除了精神鑑定報告,法官還要看警察筆錄,以了解犯罪手段、被懷疑或逮補時的反應、是否有犯罪計劃、是否有準備事後逃逸工具。如果有妄想、幻覺、幻聽、認知錯亂,或有強迫症、難以控制自身行為,法官可能會相信案發當下被告的責任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國內司法精神鑑定最常見的是思覺失調,但他也曾遇過自閉症、躁鬱症患者因並獲得減刑的。

薛煒育舉例說,鐵路殺警案的鄭男,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妄想有人要害他,又受到外界刺激,便刺死員警李承翰,結果一審獲判無罪,二審判17年。小燈泡案的王景玉,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妄想自己是皇帝,要砍庶民的頭顱才能傳宗接代,獲判無期徒刑。台南一名胡姓男子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受幻聽影響,認為必須殺掉伯母的「複製人」,於是持刀砍殺伯母,被判13年。

薛煒育表示,採取精神抗辯的案件會先進行司法精神鑑定,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和社工師等專業人士組成團隊,查閱所有案件相關證據、對被告及其親友進行訪談。另外,也要透過儀器和量表,了解被告的心智能力,並綜整被告的成長史、醫療史、學經歷、工作情況等,才能做出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鑑定結論。

「精神鑑定報告的結論只是建議性質,鑑定團隊也無法替法院判決背書。」薛煒育強調,最終能否合乎《刑法》19條的減刑條件,是由法官綜合考量所有事證、做出決定。他也曾遇過一個案件,雖然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案發當時未發病,但法官後來考量其他證據,仍依《刑法》19條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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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邱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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