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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刪除父母「懲戒權」要怎麼教小孩?法務部:不是不能管,但不得使用「身心暴力」

法務部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民法將刪除原本的刪除「懲戒」等文字;對此,有不少家長議論紛紛,父母認為這是懲戒否將限制他們管教孩子的方式,孩子不能打罵,權麼否則家長將觸犯法律。孩法部分家長雖樂見其成,務部但也有家長憂心管教權遭剝奪。但不得使

法務部今(22)日下午對此近一步解釋,用身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心暴」修正版則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民法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刪除尊重子女之人格,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懲戒

官員解釋,權麼其實現行《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就有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為了讓子女健全發展,培養其良好人格、給予適當教養,是權利也是義務;而當中的「懲戒權」達到《刑法》處罰程度,父母也會被追究傷害、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等刑事責任。

但因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當中「懲戒」兩個字的文意,常使父母誤以為,自己有權以任何方式管教小孩,而下手不知輕重。官員說明,在司法實務上,當父母管教孩子過當進入訴訟時,有時候就會以此法條為由,強調自己有權懲戒孩子,雖然法官不一定會採信這種論述,不過有的父母還是會以此論據;事實上這樣的懲戒權利,並不包含以身心暴力的方式虐待孩子。

也因此,法務部為了更完善相關規定,法參酌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意見「各國應於民法中明確禁止體罰」、我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評估意見,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並參考各國的做法來擬定這次的修法,包括:

  • 日本在2022年10月,修改《民法》規定,指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且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 韓國在2021年3月,刪除了《民法》中,父母為了保護或教養其子女,可行必要之懲戒的規定。
  • 法國在2019年7月,修正《民法》,指出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
  • 德國在2000年11月,修正《民法》,指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法務部解釋,未來父母若以暴力方式管教小孩,就無法再以「懲戒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且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對子女之權利時,法院有權剝奪父母一方或全部的權力,如有虐待或其他急迫的情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可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也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並表示《民法》第1085條制訂多年,修法過程須符合現實狀況,「懲戒」這個用語,造成現代社會父母與子女間誤解,依照司法實務經驗,確實是不適合的,因此這次修法是刪除懲戒文字,並修正為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但絕對不是以後父母就都不能管教孩子了。

陳明堂也解釋,按照經驗法則,若逐項列舉懲戒的可能性不高,因此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文字,往後相關用語是否切合實際、符合經驗法則,目前仍在公告期間,歡迎各界提出建議。

什麼是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指出,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當中,其實就有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的行為,包括身心虐待,目前也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為,也會在法條裡註明具體規範與樣態。

衛福部也在2021年1月時投過一份韓氏,說明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權利」,其中「精神暴力」,是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罵、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人身暴力」,則包括所有體罰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淩和欺負;「體罰」則指任何使用人身暴力並造成某種程度疼痛或不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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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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