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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會告訴你的事1》:訴訟辯論乃言語戰爭,針鋒相對宜「對事不對人」

文:張冀明

善用溝通藝術——一言興邦,律師一言喪邦

我過去曾經手一件民事訴訟,不會辯論不對是告訴一審敗訴後,當事人前來尋求上訴翻案的事對宜對事機會。當時,訴訟我定出二審的語戰訴訟策略後,即將該案交由同事辦理及出庭,爭針經過幾次開庭後,鋒相有一天那位同事很沮喪地來找我,律師她覺得自己與二審法官的不會辯論不對溝通出現問題,於是告訴央求我接手該案。就在我接手出庭的事對宜對事那次,從法官的訴訟口中,我推算他想判我方當事人勝訴,語戰但由於訴訟金額剛好可以上訴第三審,爭針為免對方有機會上訴,他希望我方可以「減少請求金額」,如此即可結案。

當然,法官不會說得如此明顯,他「點到為止」地表達,幸經我猜對,在與當事人審慎分析下,當事人也願意承擔可能的風險,最後果真勝訴。當然,當事人很高興,而我也因此獲得很寶貴的「法庭溝通」經驗。

溝通是一門藝術,每個人都會面臨溝通的問題。訴訟戰爭尤重溝通,猶如戰爭對峙的雙方,任何誤會,都將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訴訟溝通的對象多樣,若掌握其中精髓,當可得心應手,以不變應萬變。

正確表達內容

「一言興邦,一言喪邦。」說話必須審慎。有人說,上帝造人,給人雙眼,但只給人單口,就是要人謹言。說話是門藝術,在訴訟上尤其是項技巧。法律所謂「重初供」,更說明在法庭必須小心表達,尤其,法庭上任何陳述都須「列入紀錄」,不可不慎!

當然,訴訟目的是要伸冤,有冤屈就要大聲說出來,以取得法官(檢察官)的同情。如果「心是口非」,無法正確表達心聲,甚或雞同鴨講,不僅目的無法達成,反而可能被冠以莫名之罪,情何以堪。所以,如何表達,是訴訟成功與否的重要基石。

我曾經與一位當事人討論有關「攻擊是最佳防禦」的這個策略,這位當事人平常是溝通高手,只是當自身面臨官司時,卻陷入自我矛盾,因為過度緊張反而鑽牛角尖,造成溝通不良的情形。經過長時間討論後,才表現正常。所以,人都有弱點,必須正視每次的表達場合。

充分的準備、反覆的練習,可使表達正確。訴訟,不論提出書狀,抑或口頭陳述,宜做充分準備;書狀內容必須反覆斟酌,不可由律師寫完,未經審閱同意,即提出於法院;開庭陳述更須注意言行,儀態和表情都是表達的一部分,更是檢視「是否誠實」的重要指標。

傾聽各方反應

溝通是雙向的。正確表達的前提,即是瞭解對方的需求,予以回應。因此,聽懂對方所言,是正面溝通的首要課題。傾聽對方所言,勿任意插話,可以避免誤解;仔細觀察對方的肢體語言,更可正確地判斷對方「真意」。

「傾聽」,不僅代表「專心聽」,更須隨時「腦筋想」,不時地反問:「何以對方會有此看法或評語?」畢竟,表達的對方也可能「心是口非」、「口是心非」或「心非口非」。尤其,面對「多方會談」時,所謂「人多口雜」,更須審慎傾聽。

許多人在聽別人說話時,常常對方尚未說完,即自以為「聽懂」,急欲表達,造成雙方誤會;甚或,雖看似耐心聽,卻是有聽沒懂,徙有傾聽外表,不具傾聽實質,更會令人誤以為是「資質駑鈍」或「雙方沒有交集」,進而拒絕溝通。

正確對焦回應

對焦正確的照片,呈現賞心悅目的美感;反之,不僅無法原物呈現,更無朦朧之美。正確對焦是溝通的另一個要項,不僅可取得共識,更可「其利斷金」,甚或冰釋誤會,化解糾紛。

有個遊戲是,多人排成一列,耳語傳話,第一個人說的話,陸續交耳傳到最後一個人時,常出現「雞同鴨講」的結果。遊戲雖好玩,但也說明連傳話都會出現問題,更何況是對話的回應,不可不慎。

訴訟是為解決紛爭,如果無法正確傳達訊息,對焦回應,不僅於事無補,甚且誤會加深。尤其,訴訟主要是言詞辯論,言語交鋒,稍有不甚,如同亂箭;及時回應,如未對焦,鴻溝加深,不利訴訟。

「含情脈脈」、「飛眼傳情」並不適用於訴訟。在法庭上,就對方的任何攻擊,都須予正面回應,若不知如何回應,可以「再以書狀陳述」、「查明後,下次庭訊再說明」等方式表達,絕不宜「此時無聲勝有聲」,如此恐將使法官誤會是「默認」。

善用書狀表達

訴訟雖以言詞辯論為主,但提出書狀仍是必要,尤其,法官是人腦,不是電腦,不可能記住雙方所有攻防,嗣後輔以書狀,可幫助其記憶。切勿以「已陳述」,誤認法官「應該」已經知道,就省略不提出書狀。否則,激情演出後,可能只留給法官觀眾三分鐘的印象。

何時應提出書狀?除起訴時應提書狀外,無強制規定,也無其他限制,端乎實際需要。通常是想表達的內容繁多、須提出書面證據、要加深法官印象、回應對方要求,或加強攻擊對方時,可提出書狀。無論如何,只要「想寫就寫」,畢竟,尚無因書狀提出太多,而遭判決敗訴之例。

書狀撰寫,無一定格式,但須掌握幾項原則:易讀、易懂、易抄。「易讀」,可以讓法官「想看就看」;「易懂」,可以讓法官「一目了然」,記憶深刻;「易抄」,可以讓法官「想抄就抄」。事實上,如果法官已被說服,其判決理由應以我方主張為主,而我方所提的書狀內容,就很容易成為法官的判決理由。

書狀提出時間,可於開庭前,也可於開庭時,無任何限制。通常,於開庭前提出,主要是希望法官先瞭解我方主張,因此,愈早提出愈好;若於開庭時提出,主要是書狀內容須輔以言詞說明,以使法官瞭解,並做出有利我方的裁示。

言詞辯論技巧

訴訟以言詞辯論為主,所以,良好的言詞辯論,為訴訟的根本。訴訟辯論乃言語戰爭,針鋒相對,宜「對事不對人」,切忌做人身攻擊,以免遭訴「妨害名譽」。尤其,訴訟目的在解決紛爭,非製造紛爭,不宜口出惡言,加深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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