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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野泳溺亡父母起诉村委会:这事不只是驳回的问题,还欠骂

导读 事发河道江苏昆山一位19岁小伙(小李)跟三个朋友在晚间下河野泳时不幸溺亡,还欠骂面对如此沉痛的岁小诉村事打击,小李的伙野父母无法接受,他(她)们认为作为...

事发河道

江苏昆山一位19岁小伙(小李)跟三个朋友在晚间下河野泳时不幸溺亡,面对如此沉痛的亡父委会问题打击,小李的母起父母无法接受,他(她)们认为作为管辖该河道的只驳村委会,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还欠骂于是岁小诉村事就起诉了村委会。不过最终审理认定,伙野鉴于河道旁已竖有安全警告标志,泳溺并且小李已经是亡父委会问题成年人,所以对于天黑下河游泳的母起高度危险性应有足够认知,因此不能要求管理员对公众在应当有的只驳基本安全常识的前提下,再度进行保障。还欠骂最终,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不过这里有必要补充说明另外一个细节,对于小李父母提出的河道上没有护栏的问题,审理认定层面也给出了解释:对于较长的、开放的自然水域,不可能到处设置警示标志,也不可能全部用护栏围起来,这样不仅增加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也会影响观赏和灌溉等自然功能。


之所以要强调这个细节,并不在于它会影响到最终的判决,而是回到这起溺亡事件中,就算撇开“19岁”这个年龄的限制,可能小李父母的诉讼请求也会被全部驳回。因为法理层面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小李跟三个朋友野泳所在河道,恰恰是自然河道,显然不能苛求“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等于或高于经营性的场所。到此为止,法理层面的解释已经非常清楚。但是在这个事情上,舆论层面的愤怒,却主要来自对“巨婴式维权”的厌恶。


一定程度上,小李不幸溺水身亡,确实令人惋惜。但不能因为“死者为大”,就让“死者有理”成为绝对前提。对此甚至有人提出,如果小李是未成年人,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村委会可以反过来起诉小李父母没有履行教导义务。


说到底,人们不是反感小李的父母维权,而是他(她)们维权的理由不讲道理。就此,这事显然就不只是驳回的问题。从事理道德层面看,小李的父母还欠骂:其一、就凭“19岁”这个年龄的事实,就说明小李不是不知道危险,而应该大概率是“不听劝、不服管”的情况;其二,小李是个什么样的“孩子”,他的父母应该是清楚的,所以走向“巨婴式维权”,应该只是试探性地看能不能拿到赔偿。


因为普遍来讲,即便“巨婴式维权”不都能拿到赔偿,但是很多时候会因“死者为大”和“弱者有理”拿到既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这就使得很多“受难家属”(这里主要指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会不自觉地走向“巨婴式维权”,不管道理能否讲得通,总会急切地往上靠。


所以对于“19岁小伙野泳溺亡父母起诉村委会”的事情来讲,相较作为个案的是非定论,更为重要的是,清晰的定论,有助于遏制和消解“巨婴式维权”的泛滥。当然有人可能会反问,“巨婴式维权”驳回不就行了?


是的,驳回确实可以解决问题。但是我们反对“巨婴式维权”的泛滥,主要不在于法理层面的多费周折,而在于“巨婴式维权”的底层逻辑是“自己对自己的不负责任”,而这种心态一旦泛滥起来,那么不仅危害自身,也会危害周遭。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孩子在商场的电梯上嬉闹,商场的管理人员三番五次跟家长说“管住你的孩子”,可孩子的家长却直接来一句“要你管”,之后小孩不小心滑落电梯摔伤,家长却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我们暂且不说法理上会不会支持孩子家长地索赔诉求,可但凡孩子家长深知“自己对自己要负责任”,大概就不会不听商场的管理人员的劝说。


所以说回小李的父母欠骂,倒不是真要去骂他(她)们,而是回到小李的溺亡悲剧里,除却小李自己的无畏以及事发的不确定性,作为父母更应该基于悲伤,从心底回望儿子的无畏跟自己过往疏于教导有无关系。毕竟村委会真要是有责任,以现在的法理实践,就算小李的父母不起诉,也会根据相应的法理条款给出对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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