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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的停車位」設置充電樁還要管委會同意?原因在於產權登記方式

文:黃牧毅(台灣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協會常務理事、為什位設委會執業律師)

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停車同意電動汽車已逐漸成為選購趨勢,置充許多民眾購買電動汽車後,電樁而衍伸出在自家停車空間設置充電樁的還管需求。但是原因於產,在設置充電樁的權登時候,常因為社區管委會或其他住戶有安全上的記方疑慮,或是為什位設委會要求應整體規劃設置中央控制系統,甚至有經費分擔上的停車同意問題,導致欲設置充電樁的置充住戶不顧管委會的反對逕自裝設,更引發後續糾紛。電樁

有人可能會疑惑,還管為什麼「我自己的原因於產」停車位要設置充電樁必須得到社區管委會的同意?原因在於停車位的產權登記方式。

現今公寓大廈停車位大多數是權登以「持分」(亦即法律上所稱的「應有部分」)登記,即使個別住戶對某一特定停車位具有專屬使用權,僅是公寓大廈透過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原本應該由全公寓大廈住戶共同使用的空間,經過共同約定交由個別住戶專用下的結果。

換句話說,個別停車位的產權不是住戶單獨所有,而係與其他住戶所共有;縱使在早期有獨立權狀的情況下,也只代表停車位可以與房屋分離而單獨出售而已。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在設置充電樁時可能將設備附著於共用部分的牆面,且其電路管線勢必將經過共用部分區域,此時尚須經過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始可。

經筆者查詢近年來相關法院判決,發現大多數爭議點在於欲設置充電樁的住戶,並未取得管委會的事前同意而自行設置,並經管委會制止未果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拆除充電樁,且大多數案件均獲得法院支持。

因此,想要設置充電樁的民眾,倘若遇到管委會對於設置充電樁之安全性等問題有所疑義或採取反對立場時,時常就會陷入僵局。

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建議可以將「是否同意本公寓大廈停車場得依相關法令設置汽車充電樁」一案,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表決。如獲決議通過,則管委會即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或服從)該決議內容,即可以合法的方式合理化充電樁的設置,也能夠避免後續的爭議,方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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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王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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