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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產業興起,契約風險在哪裡?

文:許兆慶博士(眾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離岸裡蘇琬鈺(眾博法律事務所助理合夥律師)

前言

近年行政院大力推動離岸風電產業政策,風電風險並陸續開發多處離岸風場,產業台中港工業專區則規劃為離岸風電產業園區。興起

惟今年(民國110年)8至9月間傳出該園區風電業者天力離岸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力公司)與營建承包商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原阜揚公司)間因施工進度落後產生爭議,契約雙方終止「風力發電葉片製造廠新建工程」合約,離岸裡原阜揚公司人員嗣後前往台中港西碼頭拉白布條抗議,風電風險天力公司則說明雙方對工程履約認知有歧異,產業將循法律途徑解決。興起

由上可知,契約離岸風電產業建置過程中往往涉及多種工程契約,離岸裡無論是風電風險風電設備供應商、風場建造商或風電相關產業鏈之廠商間,產業均可能因對契約條款之解釋、興起工程履行情形之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契約且此類爭議所涉之金額甚鉅,影響深遠,實為相關業者不容忽視之課題。

過往案例——契約備忘錄與正式開工通知爭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以過往風電廠商間之爭議為例,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今年2月3日就彰化縣芳苑海岸之「福海離岸示範風場工程」(下稱福海風場)廠商間爭議作成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本件爭議為福海風場海事工程之承攬商與其分包商間之爭議,該分包商協助承攬商承作福海風場海事工程中之一部分(下稱系爭工程),雙方並約定此工程應分三階段完工。

然系爭工程於第一階段時,即屢屢因氣候因素遲未動工,嗣後更因此衍生工程展延費用,雙方協商後,另於104年1月19日簽訂契約備忘錄,約定承攬商應分別於預定開工日3個月前、確定開工日1個月前對分包商為正式通知。倘正式通知開工前,分包商自行動工,嗣後有發生工期延宕之情形時,承攬商將不負擔分包商自行動工產生之損失。

嗣後因承攬商多次口頭告知分包商,系爭工程第二階段將於106年3至4月動工,分包商即於105年9月19日要求承攬商應正式行文為開工通知,同時,基於海事工程應於6個月前確定傭船期間之慣例,該分包商於105年9月20日即與第三人簽立傭船及施作契約(下稱系爭傭船契約),並支付契約總價50%之價款美金250萬元作為定金。嗣後,承攬商於105年10月7日以函文要求分包商應動員船機並配合備便,於106年3月25日至同年6月24日間進行第二階段工程,惟實際船機動員時間之確認,將依業主需求日期提前90天通知。然而,承攬商之後即未再為任何正式之開工通知,導致分包商遭到第三人沒收傭船契約之定金,並求償美金上千萬元之延滯費用。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雙方簽訂契約備忘錄時,已經針對工程可能產生異動或展延乙事有所預見,才會針對預訂開工日、確定開工日有明確約定,且105年10月7日的函文中也明確記載「正式開工通知將依業主需求日期,於90日前通知」,可見該函文只是承攬商轉知業主需求之文件,並非「正式開工通知」。此外,分包商為了完成工作所為的任何前期規劃與調度安排,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屬該分包商自身所應注意之事務,成本應自行吸收,與承攬商無關,此種情形亦非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之情事變更,分包商自不得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原契約之效果。

由上可知,離岸風電相關之工程契約及廠商間簽約後再行簽訂之契約補充協議、備忘錄等文件,往往均與雙方就工程之開工、履行情形、驗收標準、里程碑認定、工期展延、保固期間之起算與爭端處理方式等重要事項息息相關,牽一髮而動全身,倘雙方未就上開事項以契約文字明確約定,當雙方之認知有所落差時,將可能產生失之毫釐,差以千里之結果,不可不慎。此外,工程承攬廠商亦應多加注意契約管理與施工日誌、雙方往來函文與電子郵件之保存等事項,以免將來發生爭議時,面臨無法舉證之窘境。

國際仲裁——爭端解決的新選擇

由於現行我國離岸風電之開發商多由外商公司主導,且風場設備之製造、組裝與場址興建往往須仰賴外國廠商與本土廠商合作,此類契約多會以英語或中英雙語版本簽訂,且外商偏向選擇以國際仲裁之方式解決紛爭,相較於傳統訴訟,仲裁具有迅速、經濟之優點,可較有效率地解決雙方紛爭。然而,本土廠商於締約過程中,可能面臨對仲裁程序不甚熟悉、對英語契約無法充分理解、雙方談判實力有所差異等障礙,此外,締約時雙方選定之仲裁地、仲裁規則與準據法等事項亦對雙方之權益影響深遠,建議相關業者應事前熟悉仲裁程序,並諮詢專業人員,以避免爭議發生時,自身之權益遭受無法預期之損害。

結論

我國離岸風電產業近年持續蓬勃發展,目前經濟部已正式啟動我國第三階段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一階段之示範風場、第二階段之潛力場址等風場亦將陸續完成併網,上開風場之設備生產、組裝與建設亦漸進式地逐漸往國產化之目標邁進,期可達成我國綠能永續發展之願景。

然因離岸風電之風場工程在施作過程中,極可能因天候、疫情等因素之影響而面臨不可預期之風險,甚可能因此導致工程延宕、無法施作之窘境,況風場建設往往牽涉到多家廠商之介面銜接,影響層面甚廣,為使履約過程順利進行並避免潛在爭議,建議相關業者於投入生產或施作前,應對工程契約之條款進行充分審閱、理解與溝通,並事前就爭端解決機制之程序與相關利弊為完整之考量,必要時應諮詢專業人員之意見,以維護自身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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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蕭汎如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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