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生产销售假冒“苹果”电池被判刑
导读 显眼的苹果苹果logo、一模一样的人生产品说明、没有差异的产销池被精美外盒,低价买到的售假苹果电池,其实是冒电假冒的!9月8日,判刑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苹... 显眼的苹果苹果logo、一模一样的人生产品说明、没有差异的产销池被精美外盒,低价买到的售假苹果电池,其实是冒电假冒的! 9月8日,判刑金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苹果知产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某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人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不等。产销池被随着该案的宣判,金山法院受理的17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苹果标识,销售假冒苹果标识电池的案件审结。该批案件是上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以来,金山法院审理的首批知产刑事案件。 图说:审判现场。金山法院供图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至2021年4月,陈某(已判决)在明知没有苹果注册商标授权的情况下,购入电芯等原材料,生产假冒苹果品牌电池,并对外销售,销售额达人民币324万余元。被告人白某帮助陈某雇佣被告人姚某等9名工人进行组装、点焊、检测成品质量等工作,并负责记账、发放工人工资、对外销售等工作,销售金额共计316万余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易某丝印打标假冒苹果商标,被告人林某生产带有假冒苹果标识的电池包装纸盒并销售给陈某,被告人赖某帮助陈某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假冒苹果商标电池,被告人余某等人从陈某等人处购入假冒苹果商标的电池,在店铺中对外销售并非法获利。 审理要旨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使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被告人白某、姚某及易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余某等人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庭审中表态悔过自新,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大多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各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某、姚某及易某等12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到一万元不等;被告人余某等4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到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到十六万元不等;被告人林某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图说:审判现场。金山法院供图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依法受到保护 商标是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来源识别功能。商标权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享有的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以区分来源为目的排他性使用特定标志的权利,其最主要的权能是排他使用的权利。经营者将商标使用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建立自己的信誉,消费者则通过商标辨认、选择商品或服务。 《中华人民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 侵害他人商标权,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如《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与假冒注册商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 故意侵害他人商标权,情节严重的,则涉嫌刑事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主观形态上表现为故意,但不要求行为人牟利等特殊目的与动机,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中华人民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以次充好,对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商标注册人也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现有假冒商标的行为,要及时合法维权。 金山法院将继续立足基层法院审判职能定位,进一步加强与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加快提升业务沟通交流能级以形成合力,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一体化协同保护,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影响力,擦亮“上海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名片,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贡献力量。 通讯员 宋骏 陈嘉思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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