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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吸毒上路驗尿陽性就處罰,「毒駕致死」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

國內毒駕事件層出不窮,行政性處刑過去對於毒駕如何判定眾多法院見解不同,院通前線執法標準也難以統一。過刑對此,法修罰毒行政院於今(23)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正草重處內容規定民眾若吸毒上路經尿液檢驗陽性,案吸或有其他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況,毒上只要被警察逮到,尿陽年將會全面處罰。死最

有鑑於行為人吸毒之後駕駛交通工具,期徒因毒品作用,行政性處刑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院通為免悲劇一再發生,過刑法務部認為毒駕如同防制酒駕一樣必須嚴懲。法修罰毒

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這次修法的正草重處重要性,一方面是將毒駕的執法標準明確化,使檢警有效處理此類案件;另一方面則是採取全面處罰的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法務部指出,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但仍有其他情事足以認定有施用毒品而導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

過去,舊條文針對毒駕的處刑條件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不過,究竟什麼叫做「不能安全駕駛」,眾多法院各有不同見解。

一派認為只要精神狀態有缺損、操控車輛能力降低,雖然毒駕者尚可煞車、閃避碰撞,但因為肇事率高於正常人,因此只要有危害社會安全的疑慮就能構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另一派則認為不能安全駕駛,必須造成一定的危險結果才能構成公共危險罪。

過去法制局指出,舊刑法毒駕罪開罰是以「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為原則進行判斷。反觀酒駕只要「人體中檢出符合法定酒精濃度數值」即成立犯罪。然而不論毒駕或酒駕均會危害用路安全,造成民眾的生命危險。

法制局就曾建議為避免產生「飲酒合法.酒駕必罰」、「吸毒違法.毒駕不罰」的現象,應該將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刪除,只要吸毒駕車就觸法;或如同酒駕規定,增訂毒駕者經化驗毒品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就構成公共危險罪之規定,以作為明確判斷依據。

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

  • 酒駕零容忍,毒駕不姑息! 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明確執法標準,全面處罰毒駕行為(法務部)
  • 吸毒後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研析(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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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皓筠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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