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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被視為民風保守的馬來西亞,至今未有成人內容創作者被逮捕?

隨著傳播科技的為何為民發展與社交媒體的盛行,拍攝、被視製作與傳播與影視作品的風保權力,從財雄勢大的馬來媒體相關企業機構,逐步轉移到了普羅百姓的西亞手上,開啓了自媒體時代。至今者被同時間,成人創作諸如SWAG、內容 OnlyFans等成人網路平臺也開始盛行,逮捕讓拍攝大尺度乃至情色内容的為何為民創作者也備受關注。

今年10月,被視新加坡成人内容創作者 Titus Low因爲違反警方命令,風保持續在知名成人平臺OnlyFans上散播威脅或色情内容,馬來被新加坡法庭判處罰款新幣3000元(約新台幣68124元),西亞成爲新加坡第一名被定罪的至今者被成人内容創作者。事實上,與新加坡一水之隔的馬來西亞,也有著不少依靠OnlyFans打響知名度的成人内容創作者,如馬來西亞的知成人内容創作者Ms Puiyi(蕭佩兒),她曾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坦言,當初是因爲自己的裸照外泄,因爲不堪被威脅與騷擾才決定走上這條路,並以此發展出自己的事業,甚至成爲美國成人雜誌PENTHOUSE的封面人物。最近宣布將轉型為DJ的Ms Puiyi,還被來自台灣的SWAG重金禮聘拍攝了「引退之作」。

接下來,本文將通過解析馬來西亞相關法令與判例,來探討這類型創作者的法律責任。

沒人報案就沒去抓就代表沒事?

在馬來西亞,雖然偶有網民因爲上傳或發佈不當言論或内容到網路上而被提告,但是至今仍然沒有成人内容創作者遭到法律的對付。然而,這就代表馬來西亞法律無法有效管制或對付他們嗎?其實不然。

在管制色情内容的傳播方面,馬來西亞主要的相關法條為《刑事法典》的第292(A)條文。該條文説明,任何售賣、租賃、散播、公開展示任何色情書刊、冊子、圖畫或文件的人,一旦罪成,將被監禁最多3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第292(C)條文則是針對參與或從相關活動中賺取利益的人,刑罰同上。

雖然乍看之下,這些條文視乎只是針對現實中的色情内容載體,比如色情書刊等等,但在《刑事法典》的第29條也有闡明,「文件」一詞也包括任何的影音作品(visual recording and sound recording)。因此在法律書面上,在網路平臺上載色情内容並透過訂閲制來賺錢的話,不僅創作者本人會因此負上法律責任,就連創作團隊(比如攝影師、剪輯師等等)也可能會在第292(C)條文下遭到提控。

此外,馬來西亞《2002年影片審查法令》第5條也説明,不得收藏、散播、展示、生產、販售任何色情影片。一旦罪成,將被罰款最少一萬令吉但不超過5萬令吉(約新台幣34.7萬元),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然而在馬來西亞,目前尚未有任何的成人内容創作者或團隊被援引上述的條文進行提控,因此上述的條文在現實層面中要如何去運用,仍有待馬來西亞法官的進一步詮釋。無論如何,新加坡刑事法典第292條與馬來西亞的非常相似,因此新加坡對Titus Low的判決對同是普通法國家的馬來西亞,也具備著極高的參考引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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