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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閨蜜也可以當監護人:「意定監護制度」上路後,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文:惠嘉盈律師(尚詰法律事務所)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原來也可意定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化社會。閨蜜

依衛生福利部委託台灣失智症協會進行之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當監以及內政部109年12月底人口統計資料估算,護人後需我國65歲以上長者有失智症者佔7.71%,監護也就是制度注意說65歲以上的長者約每12人即有一位失智者,而80歲以上的上路長者則約每五人即有一位失智者,且未來我國失智人口數更將逐年增加。法律

事實上,問題在筆者擔任律師的原來也可意定執業過程中,時常遇見許多家庭因為父母突發性失能或失智而無法自理生活,閨蜜導致晚輩間就父、當監母的護人後需監護權多有爭執,更可能同時衍生出擇定扶養方式及扶養費給付等長期照護問題。監護然而,制度注意我國立法院於108年5月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公布施行之「意定監護」制度,應可作為事先預防上述爭議產生的良方。

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前,選定監護人是件麻煩的事情

在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前,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法院只能從當事人的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的人之中選任監護人,而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會選定配偶或親屬擔任監護人。

又法院在選定監護人同時會依法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監督監護人完整無隱匿受監護人之財產,避免監護人將之挪為他用。而《民法》也有規定監護人之報告義務,或限制監護人於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時需向法院報告等制度,以防範監護人為自身利益進而侵害受監護人之權益。

不過,有時監護人選定可能會淪為繼承人爭產的工具,或是實際上的照顧者才是最了解受監護人的人,卻因沒有上述親屬關係而無法擔任監護人,而無從依照受監護人之意願給予照顧,對受監護人而言未必是件好事。如果家中長輩不幸失能、失智而無法自理生活,需透過上述程序由法院選定監護人,不僅可能無法尊重長輩之意願,且若親屬間因選定監護人意見歧異而影響家庭和諧關係,更是得不償失。

shutterstock_1381472039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據此,建議一般民眾可以參考「意定監護制度」,藉由事先選定監護人,指定「生活照護方式」或「財產管理、處分權限」,以避免晚輩對此爭訟不休。

「意定監護制度」施行後,可自由選擇監護人

意定監護是指當事人可以在失能、失智前,事先在意定監護契約中指定一人或數人,擔任自身失智或失能後的監護人,也可以進一步在意定監護契約中明訂未來所欲安排的生活照顧方式、財產管理方法等。

而除了《民法》有規定不得作為監護人之未成年人、受破產宣告之人以外之人,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監護人,也就是說,當事人可選擇自己信任之任何人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不一定須要以具備親屬關係之人才可以作為監護人。

擔任意定監護人,也能約定「權限」與「報酬」

若長輩不幸某天失能而需有監護人長期照顧時,除有事實足認意定監護受任人,並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外,法院應選定意定監護受任人為監護人,由當事人信任之監護人依照監護契約之內容照顧自己之生活。

換言之,意定監護契約就是在當事人失能或失智前,預先選擇信任之監護人(如摯友、閨蜜、同居人等),並為自己安排未來生活、醫療照護方式及財產之管理。

在選定監護人之同時,法院也需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原則上也是依照意定護契約之約定,選定意定監護契約中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擔任,但若有意定監護契約未約定,或所載明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明顯不利於本人利益之狀況,則由法院依職權選定。

此外,依《民法》第1113-7條規定,當事人本人可與受託人自行約定,是否應給付報酬或報酬之金額,若意定監護契約中均未就報酬為相關約定,監護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請求,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報酬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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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及撤回,都需要經過公證

依《民法》第1113-3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需經過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書始為有效,藉此確保本人是在意識清楚之情形下選定監護人,且具有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意思,而監護契約則會在當事人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在法院為監護宣告前,當事人本人或受託人(即本人選定之監護人)得隨時撤回意定監護契約,但需先以書面之方式向他方表示撤回之意思,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

當然,在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如本人有正當理由者,亦可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而法律也允許受任人於具有正當理由時,可向聲請法院許可辭任監護人職務。

預先準備未來的生活安排,避免後輩傷腦筋

俗話常說兒孫自有兒孫福,但如果長輩將這些問題丟著不管,絕非兒孫之福。

目前法務部有提供「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一般民眾可參考並依照個人需求自行增修內容,建議可清楚載明未來受監護宣告時之「生活照護方式」及「財產管理使用方式」。

例如,於監護契約中指定日後欲居住之安養醫療機構院所,並指定監護人為本人設立安養信託,於信託中設定定期將信託財產給付予安養機構,用以支付相關費用,預先準備好失能後的生活起居安排,同時避免後輩為此傷透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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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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