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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社會,新信仰》:早期佛教對鬼魂的馴服

文:蒲慕州(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講座教授)

第十章 早期佛教對鬼魂的舊社會馴服

由於證據不足,我們很難確定佛教最早「有意識地」傳入中國的新信日期,因為佛教傳入中國,仰早很可能是期佛作為某些來自西域,也就是教對中亞的商人的信仰。這些商人的鬼魂目的很可能是做生意,而不是舊社會傳播宗教信仰。他們接觸中國人,新信甚至在中國人中間定居時,仰早便創造機會讓中國人熟習他們的期佛外來行為和信仰,也讓他們自己和家人學習中國人的教對思考和生活方式。這個早期階段的鬼魂好些著名僧人都是在中國定居的中亞人的後代。

因此,舊社會當佛教僧人——無論是新信來自中亞還是印度,是仰早中亞商人的後代,還是中國信徒——開始積極將佛教介紹給中國,他們應該不是最早來到中國的佛教徒,也可能對中國文化傳統的主要特點有相當認識。他們面對雙重的任務。首先,他們需要吸引包括統治者在內的精英/士人階層的注意。他們明白,要在中國社會生根,必須得到統治精英的善意對待和支持。為此,他們運用中國本地的概念來詮釋他們信仰的經典,翻譯他們的文本,甚至利用中國詞彙來與中國的知識分子辯論,藉以傳揚佛教。

其次,佛教僧人也需要面對社會中的流行信念,是人們接受或習慣的,並嘗試顯示他們這些佛教僧人可以怎樣為人們提供可靠的服務,將邪靈和鬼魂從他們生活中驅走,確保他們有快樂的將來,無論是在此世還是來世。因此,早期佛教文本經常提到民間流行的宗教活動,包括崇拜鬼魂和精靈。這可以從梁朝慧皎(西元497-554年)撰寫的《高僧傳》得到最好的說明。

這本書記載的很多故事都描述僧人有特別的天賦或能力,可以驅鬼。而且,六朝的好些「志怪故事」都是由佛教徒或同情佛教的人撰寫,這些故事運用關於鬼魂的故事來顯示佛教僧人的法力。唐朝《法苑珠林》這本以傳揚佛教教導為目的的百科全書式作品包含大量鬼故事,很多都選自六朝的志怪作品。這一章要討論的正是佛教徒在這第二方面的努力,也就是處理中國傳統的鬼魂觀念,以及對驅鬼儀式的相信。

佛教典籍中的鬼

當我們論及中國早期鬼這個觀念,並使用英語作為討論的媒介時,已經觸及一個翻譯的困難。一般將英語ghost這個詞(以及其他相關的詞語,例如phantom、apparition、spirit等)和中文鬼這個字等同起來這種做法,並不是沒有困難的。正如我在其他地方嘗試指出,ghost這個詞在西方世界通常指死去的人的靈魂,而中文的鬼字卻可以包括人類和非人類的靈魂。因此,當初期佛教文本的譯者將一些梵文靈界存有——不論其本質為善或惡——的用詞都使用鬼這個字來翻譯時,便帶給這個字一些含混性,對讀者理解中文佛教典籍可能產生一些影響。

在中國佛教典籍中,鬼這個字用來指不同的存有:包括死者,以及不同種類的鬼魔,例如梵文中的yaksa(飛得很快的死人靈魂,或吃人的鬼魔)、rāksasa(一種食人的鬼魔),或vitāla(一種寄居於屍體,能令它起來的鬼魔)。也許是為了避免詳細解釋這些靈界存有在印度佛教中原有的意義,有時這些名稱用中文字來譯音,並加上鬼這個字,顯示它們本質上是邪惡的,或者是一種靈體。

因此,yaksa音譯為夜叉鬼或閱叉鬼,rāksasa音譯為羅剎鬼,而vitāla則音譯為毘陀羅或起尸鬼。yaksa這個詞也可以翻譯為夜叉鬼神或閱叉鬼神,在其中鬼神的意思和鬼相同,也就是ghost/spirit,來源包括非人類或人類。很明顯,翻譯這些詞語的譯者依從中國的用法,以鬼神來代表靈界存有。

例如,在早期翻譯的佛典《道行般若經》中一段,鬼神這個詞明顯指有害的ghosts。驅趕這些ghosts的方法是運用有法力的摩尼寶珠:

有是寶,無有與等者。若持有所著,所著處者,鬼神不得其便,不為鬼神所中害。若男子、若女人,持摩尼珠著其身上,鬼神即走去。

另一方面,天上的靈體,在中文稱為「神」,在中文的佛典中也可以翻譯為「鬼神」。佛典往往提到八部眾為天龍鬼神,因此很明顯,鬼神這個詞在這裡指所有靈界存有,也就是神、龍、夜叉、餓鬼等,不一定帶有任何邪惡的含義。漢譯佛典中有很多用詞都用音譯並加上鬼神一詞。其中一些,例如乾陀羅鬼神(半神)、摩睺勒鬼神(大蛇鬼怪)、甄陀羅鬼神(半馬半人的鬼怪),實際上是各種神祕的半神或鬼怪,不是「人類的鬼魂」,有些甚至可以與中國物怪和魅這些概念相比,也就是自然世界的靈體。

但大致來說,大部分情況,在中國佛教典籍中使用鬼或鬼神這兩個詞可以指惡意或善意的靈體,因此,說鬼/神這兩個詞主要指靈體,沒有具體指明這些存有本身的性質,也大致正確。這種存有是否有惡意,視乎它出現的處境。這和西元前三世紀的哲學家墨子的觀念頗為相似,他曾經說:「古今之為鬼,非他也,有天鬼,亦有山水鬼神者,亦有人死而為鬼者。

如果墨子這段話大致代表精英的觀念,我們可以再看一個更平凡的來源,即西元前三世紀的秦簡《日書》。這《日書》的對象一般以為是社會的中下階層,因此某程度上可以代表當時人們普遍接受的觀念。在《日書》中稱為「詰咎」的一章中,可以清楚看到,根據慣常的用法,鬼或邪靈也可以稱為「神」。

在一些早期的佛典中,例如《般舟三昧經》,作者運用一些與傳統中國,特別是儒家的社會倫理一致的觀念,警告讀者不要崇拜鬼神:

不得事餘道。不得拜於天。不得祠鬼神。不得視吉良日。不得調戲。不得慢恣有色想。不得有貪欲之心。

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裡提到的鬼神指惡意的鬼和靈。在《雜譬喻經》中一個有趣的例子涉及交替使用鬼神來指同一個靈體,顯示佛教的作者可以選擇使用這兩個詞來適應故事中的不同情況:

昔佛般泥洹去百年後,有阿育王愛樂佛法,國中有二萬比丘,王恆供養之。諸九十六種外道生嫉妒意,謀欲敗佛法,自共聚會思惟方便。中有一人善於幻化,便語眾人:「吾欲作幻,變惡鬼形索沙門,聞之必散亡。當知其不如,必來歸吾等道矣!」異道所奉神,名摩夷首羅,一頭四面八目八臂,諸鬼之最是可畏者。梵志即作是身,將諸醜鬼二百餘頭,洋洋行於國中,徐徐稍前至王宮門。

一國男女莫不怖懼,王出迎之見大恐鬼,稽首問曰:「不審大神何所敕欲?」鬼語王言:「吾欲噉人。」王言:「不可爾也!」鬼曰:「若王惜人民者,國中有無益王者付我噉之。」王言:「無有也!」鬼言:「諸沙門等,亦不田作、亦不軍征、不臣屬王,此則無益者,付吾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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