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保障|《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体化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时,民民法应当以保护弱者利益、法典费者法治维护实质公平为社会使命,时代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正义、消典和的体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权益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的保护保障关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中来理解,消费并处理好《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益保外在关系。我国《民法典》虽未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给出专章或较为系统的护法化规定,但通过第一百二十八条等引致条款的民民法规定,将消费者的法典费者法治概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纳入了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了我国民法特别法体系,时代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典和的体基本性质属于私法,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权益民法特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保障私法规范受《民法典》规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从而实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一体化的目的。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为消费者权益的生长和保护留出空间。从立法技术而言,或许是一种更佳选择。 《民法典》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总则编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定;合同编中关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规定等,均体现了弱者权益优先、特殊保护的精神。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另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特殊规定。相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不仅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侵权扩展到违约,还增加了适用情形,即不仅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且具有人格特征的物品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诸如此类的权利扩张,无不为消费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新的路径,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有效落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对遏制消费侵权、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深远。 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建设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和真实诚信的消费环境仍然任重道远。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诚信意识的缺失,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社会各界的努力,这一状况能够得到彻底扭转。(中国政法大学 刘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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