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女孩被迫做色情交易欲回家
导读 我想回家,警方你放我走吧!,通报广州,女孩一名长发穿短裤的被迫年轻貌美女孩,坐在大街上不停哭喊。做色边上一名中年妇女不停地拉扯、情交呵斥她。警方有网友拍了视频... “我想回家,通报你放我走吧!”,女孩广州,被迫一名长发穿短裤的做色年轻貌美女孩,坐在大街上不停哭喊。情交边上一名中年妇女不停地拉扯、警方呵斥她。通报有网友拍了视频上传到网络,女孩因女子膝盖处有淤青,于是纷纷传言女子被迫做色情交易。 经警方调查,传言不实,可以说是谣言了。原来,中年女子是女孩的姨妈,在广州做生意。暑期期间,女孩和姨夫一起从湖南来广州玩。因为总受到姨妈的约束,结果女孩便想早点回家。姨妈担心女孩的安全,便提议过几天由姨夫陪她回家,没想到为此发生争执,在大街上闹上了。结果被演绎成“被逼做色情交易”。 谣言不攻自破!但公众对于这类事件的关注,让世界多了一些温暖。发生争执后,监督也好,报警也罢,都能有效推动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是对公众安全的一种有效保护。 那么,回到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假设,确实存在强迫色情交易,那就涉嫌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358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女子真的被强迫从事色情交易,在大街上应该会第一时间向路人求助报警,而不是和中年女子纠缠了。 那么,上传视频的人会承担什么责任吗? 如果上传视频的人,仅仅是客观地上传,而没有进行任何加工或演绎、编造谣言,那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己凭主观演绎,编造谣言,如果传播量巨大,显然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构成犯罪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或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网络监督是好事,但网络非法外之地!但千万别造谣、传谣。如果发现有犯罪的线索,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女孩被迫做色情交易欲回家?警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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