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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警察心理健康問題:未經評估便免除配槍、調離單位,是武斷偏頗的剝奪與放逐

文: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常務理事)

警察人員的談警題心理健康與精神衛生是警察人員權益與勞動保障的重要議題,在近幾年也有不少相關修法,察心如在去(2022)年新修法的理健《精神衛生法》第8條第1項明確要求內政主管機關有促進警察人員心理健康的責任。而在比較常見的康問警察心理健康議題主要是自殺事件、執法中暴力衝突後的經評心理重建、績效壓力等。估便

但是免除上述問題的處理,筆者認為因為較為廣泛且容易個案化,配槍偏頗在實際行政中相對容易變成唯心論式的調離單位的剝奪與、宣導式的武斷路線,而比較難進入到更加明確的放逐結構性問題。而在本文中,談警題將以本會在個案救濟有接觸到的察心實務上警察機關面對人員心理健康事件的常用的兩個手段:免除配槍與調動,去探討在新的理健《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康問角度而言,警察機關在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上的不足,以及有什麼改善方向。

剝奪:「你情緒不穩定,免除配槍是為了安全」

在目前的實務上,警察機關常以人員「情緒不穩所以有自傷傷人風險」為理由去「免除配槍」,但是這裡的情緒不穩定,通常並沒有任何專業人士的參與評估,所以甚至有發生「沒有任何診斷」就免除配槍的狀況,從這個部分來看,就可以說我國的警察人員心理健康機制,根本還處於史前時代。

雖然在法律上,應該客觀的將槍械視為執法方式與工具的選擇之一、警察機關有一定程度的風險管理之責,但實際上,免除配槍除了是一種對心理健康狀態的標籤,在警察文化中,被免除配槍同時意味著身份剝奪,而工作上,免除配槍也會被限制只能擔服勤不需配槍的勤務,而成為事實上的「冷凍」。因為制度的不足,這種狀況甚至可能發生在「沒有心理健康問題」的警察身上。

在心理學與精神醫學發展,其中有很大部分在於避免瘋癲與理性間模糊界線的判斷錯誤或濫用,會造成的各種不人道對待與迫害,也因此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的歷次修訂都是重要的議題。在警察這種高心理壓力的工作環境,需要的其實是更細緻跟專業的評估,但是實際上,在考試院保訓會實務上總是認為這類問題是「是內部管理事項」「是高度屬人性判斷」,所以反正不會被監督,制度的選擇當然是往模糊化與濫用發展。

放逐:「調到壓力比較低的單位工作是為你好」

對於有情緒或心理健康問題的員警——而當然,如同前段所述,這可能也包含「其實並沒有心理健康問題的人」——最簡單粗暴的方法就是調動到看起來比較輕鬆的單位。

但這樣的做法顯然有許多問題,這種調動通常是違背當事人意願、一樣有心理健康標籤問題,而在法律上,警察人員調動整體規範一直都很明確的將調動的要件跟目的限制在考核、勤業務需求,無關乎心理健康促進,這本質上不過是警察機關各種濫用調動職權的其中一個類型。

這樣做是否對於當事人心理健康是好的做法,在不少警界內的傳聞看似認為通常有好的結果,但筆者對此保持存疑的態度。這種調動伴隨的工作環境改變,並不一定對心理健康有益。而沒有確切的實證而認為這種方法對心理健康有益,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密醫」的思維,更不用說這種調動案例中,「把不喜歡的人員丟到其他單位」的目的恐怕還更多。

談論到心理健康,就必須討論到諮商與輔導相關規範都會反覆強調「個體自主尊重與過程知悉參與」,但這種調動很明顯沒有。綜合以上狀況,警察機關可以在不尊重個體意願、沒有實證分析、目的上可能有倫理問題、法規上適用也有問題的情況而實施這種「療法」,只要這種漠視一切心理諮商與精神衛生工作原則的思維,仍然是持續與時刻發生的事情,那警察人員心理健康促進,當然永遠只能是一種虛幻的政策。

應回歸心理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則

心理健康最基本的部分,在於對「個體尊嚴與自主權」的意識,而關於心理健康知識的部分,在於警察體系對於心理健康有沒有充分的認識,這種認識不只限於認識什麼樣的狀態可能是心理健康不佳,而同時應該包含避免對於心理健康的誤解,導致偏見甚至污名化;另外警察機關現行的心理健康促進政策,也應積極促進管理人員對於輔導諮商倫理的理解與尊重。

在法律面,《精神衛生法》這次的修法,除了在第8條第1項強調了國家促進警察人員心理健康的責任,同時也參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強調了個體自主性尊重與知情同意的概念,另外雖然距離落實多元支持還有距離,但在第16條、第17條諮詢會制度亦認為心理健康促進的方案、政策屬於「需諮詢」的範疇,這些規定說明的是,關於心理健康問題,應有當事人充分的知情參與、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而不應該是機關獨斷的僅憑感覺或慣例處理。

而更重要是,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於健康的定義,健康並不只是「沒有疾病或身體虛弱」,而是「身體、心理、社會的安寧狀態」,這些警察機關內慣用的手段,反而是在試圖藉由干擾個體的安寧去掩蓋問題,這才是警察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的根本問題。

對於個體尊嚴的重視,才是真正的心理健康促進

如果本來就是健康的人,那他就不應該因為偏頗的心理健康判斷承受不當的工作待遇;如果是有健康問題的人,那工作環境本就應該盡可能建立能適時調整與支持他繼續工作的機制。這是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也是最基本的人性尊嚴。

不論是免除配槍與調動的那種模式,顯示的都是警察心理健康資源的極度缺乏。筆者並不是要主張完全不能使用這些方式,而是一來現行模式確實無法區辨健康與不健康,只是武斷偏頗的認定,造成這些手段有濫用在心理健康者身上的狀況;二來這應該是在完整的規範、專業評估以及充分的當事人參與、充分的考慮替代方案的前提下進行。縱使真的有心理健康問題,也應該在尊重與理解其意願、協助當事人的條件下討論,而警察體系的心理輔導機制問題,始終在於欠缺這份對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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