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事后向女儿追索“带娃费”,法院怎么判?
导读 女儿离异带着孩子与自己的带娃费父亲共同生活,一朝父女二人发生矛盾,老人父亲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事后索法生活费用,其诉求能否得到... 女儿离异带着孩子与自己的向女父亲共同生活,一朝父女二人发生矛盾,儿追父亲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院判生活费用,其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带娃费韶关始兴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老人 据悉,事后索法吴某自2009年起带着女儿小雯与父亲老吴共同居住生活,向女直至2018年。儿追共同居住时,院判老吴负担着家里主要的带娃费生活费用,并帮吴某照顾孩子,老人吴某本人则负担小雯的事后索法学习费用及部分家庭生活费用。此外,2014年开始小雯寄宿在学校,所有费用由吴某及前夫承担。2018年后,吴某与父亲发生矛盾,老吴将女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支付2009年至2017年共同居住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共计9.6万元。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是小雯的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她有固定收入,对小雯具备抚养能力,也负担了小雯的学习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履行了抚养义务。老吴是吴某的父亲、小雯的外祖父,但不是吴某及小雯的抚养人,对吴某及小雯没有抚养义务。父女之间当初并未约定共同居住生活需要支付生活费,老吴虽然负担了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吴某及小雯的部分生活费用,并对小雯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但这应属于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或默认的,对老吴来说是自愿的,且是无偿行为。现在老吴因为与吴某发生矛盾而起诉,要求吴某支付之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双方现在的矛盾而改变当初老吴自愿、无偿支付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部分生活费和照料外孙女的初衷,且生活费用已经支出,老吴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始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老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很多老人为减轻子女负担主动帮忙带小孩,这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帮助行为,在没有约定需要支付生活费且孩子亲生父母并未“生而不养”的情况下,老人主张偿还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证据不足。但若是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长期未尽抚养义务、孩子生活费用均由老人支付,则对老人主张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潘俊宇 【通讯员】谢素芬 华妍琼 【作者】 潘俊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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